药品复验申请须知
申请复验时需提供:
1.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原件);
2.原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3.复验申请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
4.办理复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复验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收到日期证明并加盖公章。
特别说明:样品为原报告检验用样品的留样,签封完整,且未启封,数量应为复验检测项目检验量的三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复验申请不予受理:
1. 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2. 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用量;
3. 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5. 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6. 已过效期或效期不能满足检验周期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