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品委托送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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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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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一、化妆品委托检验送检注意事项
1、提供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2、委托方保证提供的样品、资料及所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未经本院书面同意,本院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广告、评优及商业宣传。
4、委托方缴费后视为正式受理,未及时缴费的,商定完成日期顺延。费用未付清的,本院有权拒发检验报告。
5、我院接受邮寄样品,请邮寄前与我们电话联系确认。保化业务科收检联系电话:0531-81216510。经双方商定后,委托方将样品与填写完整无误并签名、盖章的化妆品委托检验协议寄至我院,化妆品委托检验协议请在网站化妆品检验栏目下载。
6、检验报告可由我院邮寄或自取。
(1)邮寄:请确认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单位填写无误;
(2)自取:请携带委托检验协议和身份证明凭证领取报告。
报告查询电话:0531-81216540。
二、财务汇款缴费信息:
户名: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账号:37001616257050061875
开户行:建行济南历下支行
汇款时备注请确认注明:化妆品检验费+检验报告编号。如以个人账户汇款,一定注明代汇款的单位名称。
财务科联系电话:0531-81216535
三、开具发票信息提交:
汇款后,请扫下面的开票码,填写开票信息,请仔细核对,确定开票信息正确并成功提交。